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据了解,涉及到的20种商品主要为电子设备为主,改政策执行日期为199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内容,实行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的目的是解决减免税规定过多,“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机制,不利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估”的问题。
在《通知》中,第四条中规定“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因此对政策中的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实行全额征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刚刚起步的民营经济,也为后来中国制造业和广大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
编辑:严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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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照明网